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是机关党的建设中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任务,对壮大党的队伍,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提高党的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要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既要禁止突击发展,又要反对关门主义。同时,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把机关干部职工中具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要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和审批权限,坚持集体讨论和民主表决。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确保发展党员工作能严肃认真地进行。
第二章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第四条 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要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党组织和党员在群众中的先进形象,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要求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要掌握标准,把那些政治觉悟较高,思想品质好,工作成绩较优异,关心集体,严格要求自己,主动申请入党的同志,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六条 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要及时找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谈话,通知他正式进入考察期,指定1—2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从政治思想和工作生活中帮助他们,并组织他们参加一些党内有关活动,对他们进行经常性培养和教育。帮助其严肃、认真地填写好《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
第七条 党支部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基本路线、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宗旨,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明确入党目的,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第八条 培养联系人每季度、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认真填写《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
入党积极分子因工作调动,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他们的入党申请书、培养教育情况和党组织的意见等有关材料,及时、负责地转给其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九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党小组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经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对外单位转来的入党积极分子,如在原单位已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经原单位党组织全面考察,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过一段考察,则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列入发展对象后,党组织要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
2、本人的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3、直系亲属(如父母、爱人、子女和抚养人)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如岳父母、公婆、伯叔姑舅姨)的政治情况。
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后,要形成综合政审材料。
凡未经政治审查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一条 发展对象的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的培训一般不少于5-7天(或不少于40个学时)。
凡未参加工委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二条 发展对象的公示。按照房组发(2001)13号文件的要求,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公示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积极分子时间、确定发展对象时间、现实表现、政审情况等。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党支部要及时上报党委、工委,并认真进行查处。公示结果上报党委、工委备案。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三条 被列为发展对象的干部职工,在接收其为预备党员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展:
1、入党动机不端正的;
2、没有经过一年以上培养考察的;
3、政审材料不全和政审问题不清的;
4、党内外群众意见较大的;
5、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下的;
6、未经工委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
第十四条 考察合格后,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其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支部指定。
第十五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了解被介绍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个人历史及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如实负责地向党组织汇报;
(2)、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等;
(3)、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并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
(4)、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要继续对其教育和帮助,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对被培养人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积极分子、预备党员考察写实表》和有关材料上报党委、工委,经党委、工委审核同意后,下发《入党志愿书》。
第十七条 《入党志愿书》的填写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支委会要对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及有关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再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第十八条 在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上,会议主持人报告出席会议的党员人数;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汇报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现实表现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申请人审议的情况;与会党员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充分的讨论;由支部正式党员采取举手或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正式党员人数一半的,才能通过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正式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支部负责人宣读支部大会表决决议;发展对象表态,谈自己对大家提出意见的看法及今后的决心。
支部大会讨论两名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九条 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上报党总支。党总支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同志审查后,统一上报党委、工委,经组织员全面考察合格后,再提交党委、工委会研究批准,方成为预备党员。
第二十条 党委、工委对党总支、党总支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被批准入党的预备党员要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时刻用誓词来激励自己,终身牢记誓词,并努力付诸实践。宣誓工作一般由新党员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负责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在接到党委、工委批准的预备党员批复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将其编入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实际工作锻炼,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进行教育。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时,调出单位的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的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针对少数新党员入党后“松口气”的现象,应加强教育,使其真正达到思想上、组织上入党相统一。对问题严重的,必须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时,应主动向党支部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要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备转正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经党总支审查,并报党委、工委会研究批准。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是: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讨论同意后,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党总支审查后,统一上报党委、工委,经党委、工委会研究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二十六条 党委、工委对党总支、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总支、党支部。党总支、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二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和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组织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保证新党员质量。对发展新党员工作的情况,党委、工委每年检查一次,并下发通报。
第二十九条 在工委的领导下,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根据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的数量和成熟情况等,提出每年发展党员的工作计划,并报工委审查。由工委提出系统年度发展的总体计划,报区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党章及上级党组织的规定和本细则的有关要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党组织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北京市房山区委区直机关工委
2003年6月1日